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5民初2198号
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原阳县原延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7673977XQ。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领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2096006807。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91011.85元并支付迟延支付货款利息11730.36元,以上共计402742.21元。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341.12元(原告已预交3670.56元),减半收取3670.56元,由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建设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