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81民初2137号
原告: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领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05元,由原告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