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81执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3月1日生,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领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68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存款、收入、收益2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