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1586号
原告: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领创路。
法定代表人:黄富生。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毛宏志。
原告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基玉
审 判 员 苟建华
人民陪审员 胡仕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高芷瑶
书 记 员 刘白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