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158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领创路。
法定代表人:黄富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成,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奇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二段46号。
代表人:毛宏志,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华蓥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石油分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石油分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47954元,减半收取计2397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基玉
审 判 员 苟建华
人民陪审员 胡仕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高芷瑶
书 记 员 刘白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