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凯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04执保1454号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凯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友科所有的价值180万元的财产(以实际查封、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应当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措施申请,否则,后果自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罗 洪
书记员 黄富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