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5841号之一
原告: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2022年12月23日,原告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1元,由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