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23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梁,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梁,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翔,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林倩,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69号。
负责人:李文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玲,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珂,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
法定代表人:高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北蕴川路石洞口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朱敏,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9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98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8504.92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继军审判员邵晓斐审判员董忠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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