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5742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28913E。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总经理。
被告:沂水大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雪山风情街E区-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67797940K。
法定代表人:张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国,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被告沂水大众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颜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