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1741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27743551。
法定代表人:张菱玲。
被申请人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三社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9276314X4。
法定代表人:蒋远德,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汉中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
法定代表人朱志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汉中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川0681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汉中瀚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834768.5元的银行存款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四川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2020)川0681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汉中瀚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帐号02×××98、在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52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晓斌
审 判 员 冷北宁
人民陪审员 肖昌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