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0099号之一
原告:***,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四川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中路1号4-1号。
法定代表人:张菱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诗雨,女,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薛,四川弘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四川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申请追加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四川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投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送达,中建二局四川分公司、中建二局、华投公司均无法直接送达,后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被告华投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伤的工地系华投公司承建施工,***起诉的中建二局四川分公司、中建二局均与本案无关,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而华投公司注册登记地在成都市武侯区,***受伤工地所在地为成都市温江区,本案为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查过程中,***陈述其在提起本案诉讼后,核实到该工程确为华投公司承建并施工,与中建二局四川分公司、中建二局无关,并申请撤回对中建二局四川分公司、中建二局的起诉,仅向华投公司主张权利,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在向本院提起诉讼时,仅以中建二局四川分公司为被告,而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青羊区,因此本院受理了本案。***申请追加中建二局、华投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现华投公司提出案涉工程系其承建施工,并提交了其与成都中医药大学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证明。***受伤的工地系华投公司承建施工,与中建二局四川分公司、中建二局无关,***已撤回对中建二局四川分公司、中建二局的起诉。现本案被告仅为华投公司,其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侵权行为发生地为成都市温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青羊区既非被告住所地亦非侵权行为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华投公司要求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小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童学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