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太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保153号

申请人:深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谢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四川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吴雪利,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本院审理申请人深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雪利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雪利的财产在1500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1)川01民初2742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7%股权。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X%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万源秦巴股权投资母基金管理中心XX%股权。冻结被申请人吴雪利持有的四川顺阳金属有限公司XX%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开江支行帐户(12662XXXX)。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帐户(XXXX)。冻结被申请人吴雪利在工商银行达州渠县支行帐户(XXXX)。冻结被申请人吴雪利在中国银行渠县老车坝支行帐户(XXXXX)。冻结期限一年。

对以上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以变现后金额150000000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何开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