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5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8号B幢13楼5号。
法定代表人:程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江,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艳,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华,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蓝润智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三段25号1栋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敏,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女,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蓝润智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川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1420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