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锦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3141号
原告:四川嘉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2单元9层9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锦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道惠民社区惠民南四巷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嘉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锦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嘉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嘉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四川嘉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