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希尔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嘉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民初3125号

原告:四川希尔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经济开发区**机械东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姜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乐,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

法定代表人:杜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希尔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希尔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四川希尔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希尔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8.00元,减半收取计4,449.00元,由原告四川希尔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凤军

人民陪审员  龚小利

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