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民初3125号
原告:四川希尔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经济开发区**机械东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姜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乐,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
法定代表人:杜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希尔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希尔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四川希尔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希尔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8.00元,减半收取计4,449.00元,由原告四川希尔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凤军
人民陪审员 龚小利
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