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标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4818号
原告:江西标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渥江镇布头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易金财,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208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标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标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标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