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0746号
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987号第一幢五车间。
法定代表人:何攀,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南,女,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四川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208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
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