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光林建筑有限公司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光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3民初634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7991018H。
法定代表人:李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跃武,男,1996年2月14日生,彝族,系原告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女,1997年4月1日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光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通海县秀山镇气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60441976R。
本院在审理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光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伟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文学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