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执228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光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气象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60441976R。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社区第四居民小组,住所地: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530423MF14425425。
负责人:***,任组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光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社区第四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423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社区第四居民小组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光林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人云南光林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执行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社区第四居民小组工程款1113146.85元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同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40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53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社区第四居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社区第四居民小组的资金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对被执行人在通海县秀山街道三资中心的资金作上限冻结。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从被执行人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社区第四居民小组三资中心账户内强制扣划700000元到案,余本金413146.8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社区第四居民小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云南光林建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 曼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