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禄丰县金山镇官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禄丰县金山镇官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束家院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31民初1314号
原告: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金源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38062785A。
法定代表人:李娄民,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禄丰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之,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生,住禄丰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迎中,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禄丰县金山镇官场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大台子。
负责人:李家荣,系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禄丰县金山镇官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束家院村民小组。
负责人:苏琼华,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禄丰县金山镇官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禄丰县金山镇官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束家院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争取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禄丰县金山镇官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禄丰县金山镇官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束家院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6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2333元,退还原告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333元。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李红艳
审判员 杨异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