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301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金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38062785A。
法定代表人:李娄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重庆市五隆市人,初中文化,从事建筑业,现住楚雄市。
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23民终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8377.00元(含申请执行费1208.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以邮寄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申请表,并责令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分三次共履行了18377.00元。
2、本院自2018年2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有车辆,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进行处置。
3、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到楚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及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3民终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