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30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3日生。
被申请人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娄明。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2日生。
本院在执行(2017)云2301执283号***与云南宏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6648.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中支付***的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