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执772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天祐正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二环东路665号。
法定代表人:黄凯。
被执行人:中商云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7号办公楼7-113室。
法定代表人:江晓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云南天祐正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商云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云0111民初4431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1014428元,执行费12542元。
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诚
人民陪审员 吕黎
人民陪审员 张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