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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觉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财保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滇池星晨11幢2**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圣***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圣***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广瑞中心7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网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云南觉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网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3)云0103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了云南觉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网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995,366.14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云南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解除对云南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云南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解除保全无异议。申请人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觉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保全。 二、对被申请人云南网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995,366.14元的财产继续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