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鹏艺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鹏艺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4809号
原告:***艺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6号(1-6-9)。
法定代表人:陈锋。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阎秉哲。
***艺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艺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志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