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众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银川众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221民初276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
被告:银川众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宁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银川众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约45岁,汉族,个体。
原告***与被告银川众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以”被告银川众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雷鸣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