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3757号之二
申请人: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廖小琴,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担保人:卢兴秀
被申请人: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根据申请人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限额222184.53元冻结被告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在开户行银行账号内资金,并裁定对担保人卢兴秀银行账号内23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由于工商银行以“非活期账户不支持轮候冻结”为由未能协助本院冻结担保人卢兴秀的上述账号,故本院未能冻结担保人卢兴秀的上述账号。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对卢兴秀银行账号内230000元存款进行冻结的裁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演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薛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