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81民初1714-1号
申请人: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785号。
法定代表人:邹永林。
被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广汉钻采设备厂,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宋振华。
被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孟齐。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广汉钻采设备厂、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1362.91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广汉钻采设备厂与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1362.91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晓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