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3757号之四

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永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小琴,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庆安,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建秋。

被告: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孟齐。

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演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