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3757号之四
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永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小琴,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庆安,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建秋。
被告: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孟齐。
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演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