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初字第205号
原告大连保税区华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大连巨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于冲,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保税区华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巨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冲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保税区华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保税区华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大连保税区华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爽
人民陪审员刘华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