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521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万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21委5组。
法定代表人:赵殿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集贤县永安乡幸福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万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521执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