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2执36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辽宁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
法定代表人:程遥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7000元。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辽宁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辽宁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辽宁成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暂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于2019年10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得到申请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