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2民初2657号
原告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贵,经理。
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辽南街北新委8组1号楼。
委托代理人周垂朝,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锐,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纬南委八组,系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身份证号码×××
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泉,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东20层。
委托代理人肖业忠,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清海,董事长。
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
委托代理人董方,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卓春南,男,汉族,1983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街道安乐路委39组,系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职工。
身份证号码×××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0元,由原告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志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