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辽市辽南街北新委****楼。
法定代表人:王福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晓雯,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张福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文霆,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v>
法定代表人:张清海,董事长。
上诉人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通信)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能设计院)、原审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发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2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福达通信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本案中,福达通信负有证明环能设计院欠付工程价款具体数额的举证责任,其于一审时未申请鉴定,现向本院递交鉴定申请,本院认为,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化解矛盾,在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有必要对福达通信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2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伟杰
审判员 王玉川
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曲 胜
书记员 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