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81民初2137号
原告: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锐,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垂朝,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达公司托诉讼代理人艾锐、周垂朝,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侵害,停止对原告立塔施工的阻挠行为(排除对原告施工的妨碍);2.被告赔偿运营收入损失、施工损失26万元。事实和理由:当今时代国家大力发展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扩大国家公众通信网的覆盖区域,国家下发的主要文件有《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54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1828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及推动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通知》(四政办发20886号)、《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支持通信铁塔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公政办发201668号)。2016年10月四平市人民政府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签订了《共同推进四平市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战略合同协议》,大力推进“宽带四平”“智慧四平”建设的战略部署,在四平市人民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下,加大在四平市的铁塔、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等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同年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四平公司)与原告签订了《2016年土建配套引电施工服务框架协议》,并在公主岭市××村民袁清和家后院选址100平方米,2017年5月1日原告和四平铁塔公司与袁清和签订了《2017年+区域+新建站+系统站址名称+场地租赁合同》,承建通信网络塔。原告建立了塔基后,2017年8月原告往塔上安装铁塔时,被告纠结多人进行阻挠,阻止安装铁塔,理由是(1)铁塔会影响其家的风水,(2)铁塔辑射会损害其身体,(3)铁塔会倒塌砸到其家的房屋。原告报案,派出所出警,但被告依然阻止原告安装铁塔。2018年10月原告再次安装铁塔,但被告再次纠结多人进行阻换,原告只能再次报警。2019年3月原告第三次进行安装铁塔,但被告依然组织多人进行阻绕,致使原告至今不能安装铁塔。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在派出所所长的组织下再次协商,开始被告同意原告安装,不再阻换,但后又反悔。2019年5月在派出所人员的陪同下原告再次到被告家中与其协商安装铁塔事宜,但依然不能解决。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窝工,造成了宽工损失和三次的施工损失。被告的妨碍行为同时延误了通信网络的投入使用,致使铁塔公司损失了三年的收益。被告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铁塔公司受损,而且妨碍了国家5G通信的发展,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的顺利建设。
***辩称,现在5G没有运营,没有经济损失。原告每次建塔只说政策,没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手续,原告拿不出手续,所以不能建设。必须要有审批手续,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只说建了机房,没有说建塔。租赁合同只说租赁了房屋,没有说租赁土地。土地是归国家所用,个人没有权决定土地使用。不同意原告建塔是群众自发组织的,怕有辐射影响生活健康,我与原告没有经济利益纠纷,不予承担经济损失。原告应该建在无人区,不应该建在居民生活区内。建塔有辐射,会对身体造成伤害,塔高45米,如果倒塌,我的生活区全覆盖,对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伤害,所以不让建。至始至终,原告都没有拿出建塔手续。原告应该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该由环保局的审批手续,我家在塔东侧,袁青和在塔南侧,塔西侧是吴三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据此,本院认定如下:福达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签订《2016年土建配套引电施工服务框架协议》,约定各项权利义务,合同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
袁清和、铁塔四平公司、福达公司签订《2017年+区域+新建站+系统站址名称+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袁清和提供位于公主岭市××镇0平方米房屋作福达公司建设无人值守基站机房,并提供楼顶平台供铁塔四平公司自行安装室外天线设备等,合同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1日。
***等周边村民对福达公司在袁清和家院内安装铁塔设备与福达公司产生分歧。目前,袁清和院内机房已建,但铁塔等设备尚未安装。
***申请证人杨海峰出庭作证,拟证实:我代表村民说铁塔的事。铁塔离最近的住户不超过8米,袁青和家、***家、吴三家、杨为民家、吴建福家、杨树民家、杨晓丽家,最远50米,最近8米。原告有条件建在别的地方,不应该建在居民区。一有辐射,二塔倒了有危害。原告塔修之前没有任何告示牌。2017年原告第一次来建塔没有手续非要安,我报的警。2018年又来一次又要安,***报的警,原告没有手续,原告又撤回去了。2019年春季原告又来安塔,村民不让按,派出所通知村民去和解,因为原告没有手续,没有协商成。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福达公司诉请***停止对其立塔施工的阻挠行为并赔偿运营收入损失、施工损失,其除应证实***无正当理由妨害其施工及因此导致的具体损失情况外,还应提供证据证实其立塔施工具有完备的规划、施工、建设、用地等相应合法审批手续,否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本案中,福达公司提交的《2017年+区域+新建站+系统站址名称+场地租赁合同》仅证实租用袁清和房屋情况,并无相关用地审批手续,而袁清和并非土地所有权人,其无权对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审批,而福达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铁塔施工建设无需上述用地审批,故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其次,福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电力、电信等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其施工、报装的审批手续,或上述主管部门关于该施工无需上述审批的文件等,对此,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铁塔四平公司逾期对本院调查取证函书面回复,亦未提供其已就施工向电力部门报装并审批通过的相应证据。另外,福达公司提供的自制人工费、误工费、食宿费清单及铁塔四平公司建设部损失索赔声明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损失的具体情况。
综上所述,福达公司提出的主张依据不足;当事人如有争议,可待补齐上述相关手续后,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传输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等设备设施”,第三条“省通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综合性规划。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应当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相关专项规划时,涉及通信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本级通信主管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退回四平市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外加五份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利
人民陪审员  王桂凤
人民陪审员  赵炳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