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221执7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夏***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3)宁0221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52242.26元。 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始,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注册、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夏***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宁夏××县南侧8#地块(产权证号为:宁(20**)平罗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宁夏精细化工基地红乐东路北侧、富兴路南侧(产权证号:平国用(2012)第XXXX号)土地、位于宁夏精细化工基地(产权证号为:宁(20**)平罗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位于平罗县精细化工基地红乐路北侧(产权证号为:2013-435**)房产及登记在被执行人宁夏***晟超阳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金杯牌汽车一辆予以轮候查封,因以上房产、土地已办理抵押手续,本院暂无法进一步予以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失信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未执行标的152242.26元,执行费2184元未交。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表示认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决定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