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7065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南路甲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丹
书 记 员 赵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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