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26943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南路甲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立案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经本院通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