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7066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1层107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南路甲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立案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3年9月21日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审理期间,当事人要求1个月用于调解,该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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