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24民初1850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果果树农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神宝小区1号楼SP14门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华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黄河文化创展中心2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甲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
原告呼伦贝尔市果果树农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华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果果树农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果果树农旅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果果树农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果果树农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