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双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双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702执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双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73758983J。
法定代表人侯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二段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20522778B。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双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作出的(2019)辽0702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故应将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作为执行款划拨至本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淑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