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金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地区金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原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1622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金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迎宾路43号一园小区2号楼1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成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静,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华忠,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阿克苏地区金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阿克苏市新城街道健康路900号1组15号。
被告:河北中原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郑龙路景、故县界处。
法定代表人:郝兰军,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九团。
法定代表人:刘光辉,任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景伟,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金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原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九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地区金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金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金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计12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克苏地区金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书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彦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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