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民申9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3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金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团结东路香港街商贸中心14座三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金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9民终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祖丽比亚·艾尼瓦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