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521民初415号
原告:***,男,住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云南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先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计4,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段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