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民初6685号
原告:云南康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L4ABT3Q。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白马小区高层住宅**第****。
法定代表人:郭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春、杨晓会,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64268719F。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社区小屯马中运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连江。
原告云南康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云南康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康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康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60元,由原告云南康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