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云南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 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江乡赧等社区。 法定代表人:***,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64268719F。 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社区**(金马中运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2021)云0523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龙江乡人民政府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为13237039.16元,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认为该案属于龙陵县人民法院管辖,认定错误。涉案工程建设及竣工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涉及的管辖问题和适用法律关系作出处理。上诉人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13237039.16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10000000元及以上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其审判机关应为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工程所在地为龙陵县龙江乡,故该案应由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云南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关于诉讼标的额超过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一审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一审原告云南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1月4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最新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上诉人龙江乡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云南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处于云南省辖区范围内,本院应受理的是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一审民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3237039.16元,不属于中院受理范围,故龙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和《民法典》的法律适用无关,与涉案工程建设及竣工时间亦无关。综上,龙陵县龙江乡人民政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