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02民初185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阳区瓦房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男,现年38岁,汉族,住隆阳区。
被告:云南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社区**(金马中运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6426871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对自己民事权利处分的权利。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