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执3458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6165。
负责人:吴生祥,系该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特别授权代理),翟亚(一般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82779555Q。
法定代表人:罗健。
被执行人:罗健,男,1981年6月12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罗健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