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纳雍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执恢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纳雍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同心产业在冲村轿子山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90301965Q。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某,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82779555Q。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纳雍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建商砼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健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黔0525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宏健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诚建商砼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宏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2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200元及执行申请费24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1年4月2日、4月21日、12月19日、2022年1月20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投资收益、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信息提起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投资收益、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上仅有零星银行存款,相应的银行账户均被金沙县人民法院、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冻结,本院对其进行轮候额度冻结。
3.本院到金沙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宏健建筑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权,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坐落于金沙县开化寺组建筑面积394.91平方米,房屋面积167.1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为黔(2017)金沙县不动产权第0××x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系被执行人***与袁群共同共有,土地性质属于农村宅基地,无法处置。
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的居委会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了解,被执行人宏健建筑公司多年未正常经营。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宏健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6.2022年3月10日,本院将本案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表示认可,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2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所查封的财产暂不宜处置,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更为利于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和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晓江
审判员  王建梅
审判员  朱启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史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