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3民初166号
原告: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健,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女,系该公司办公室文员。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洪。
原告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2月18日15时00分,原告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昌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倩